Bet365- Bet365官方网站- APP下载畜牧业免税方面的总结精编版
2026-04-05 21: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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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财税字[1995]52号《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二)畜牧产品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2、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各种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三)动物皮张动物皮张是指从各种动物(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身上直接剥取的,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四、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Commentbyoempc:合作社销售本社员的农产品,合作社视同自产免税。 Commentbyoempc:采购方是可以13%抵扣的。
《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年版)》二、畜牧业类(一)畜禽类初加工1.肉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2.蛋类初加工。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3.奶类初加工。通过对鲜奶进行净化、均质、杀菌或灭菌、灌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巴氏杀菌奶、超高温灭菌奶。4.皮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皮张剥取、浸泡、刮里、晾干或熏干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生皮、生皮张。5.毛类初加工。通过对畜禽类动物毛、绒或羽绒分级、去杂、清洗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洗净毛、洗净绒或羽绒。6.蜂产品初加工。通过去杂、过滤、浓缩、熔化、磨碎、冷冻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蜂蜜、蜂蜡、蜂胶、蜂花粉。*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Commentbyoempc:这儿明确了禽畜类初加工产品的范围。 Commentbyoempc:这儿明确了熟肉不在免税范围。
《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企业(含企业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实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征收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二、企业从事农作物新品种选育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农作物进行品种和育种材料选育形成的成果,以及由这些成果形成的种子(苗)等繁殖材料的生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取得的所得。三、企业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的免税所得,是指企业对树木、竹子的育种和育苗、抚育和管理以及规模造林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企业通过拍卖或收购方式取得林木所有权并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对林木进行再培育取得的所得。四、企业从事下列项目所得的税务处理(一)猪、兔的饲养,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二)饲养牲畜、家禽产生的分泌物、排泄物,按“牲畜、家禽的饲养”项目处理;(三)观赏性作物的种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项目处理;(四)“牲畜、家禽的饲养”以外的生物养殖项目,按“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处理。五、农产品初加工相关事项的税务处理(一)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二)财税[2008]149号文件规定的“油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冷却、过滤”等;“糖料植物初加工”工序包括“过滤、吸附、解析、碳脱、浓缩、干燥”等,其适用时间按照财税[2011]26号文件规定执行。(三)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四)企业对外购茶叶进行筛选、分装、包装后进行销售的所得,不享受农产品初加工的优惠政策。六、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七、购入农产品进行再种植、养殖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购入的农、林、牧、渔产品,在自有或租用的场地进行育肥、育秧等再种植、养殖,经过一定的生长周期,使其生物形态发生变化,且并非由于本环节对农产品进行加工而明显增加了产品的使用价值的,可视为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项目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农产品的再种植、养殖是否符合上述条件难以确定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县级以上农、林、牧、渔业政府主管部门的确认意见。
????案例 近日,纳税人李某向笔者咨询事宜。按照常规,只要双方有真实交易,提供合同等相关证据,填制《申请表》,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相应发票,不会有什么难度。但是,笔者仔细了解情况后,才明白事情不是那么简单。 李某是成都市某区村民,近两年利用空置的住房改建鸡舍,接受甲公司的委托,采用“公司+农户”的形式,为甲公司饲养肉鸡。合作方式是:甲公司提供鸡苗、饲料、兽药,李某负责饲养,肉鸡长成后,由甲公司收回,甲公司按照3元/只的价格支付代养费用。今年,甲公司要求李某扩大养殖规模,于是李某在村里租了一块地,修建了养鸡场,聘请村民20人帮工。上月出笼肉鸡10万只,李某可以收30万元代养费,但甲公司要求李某出具发票后,方能支付代养费用。李某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没有领购发票,只好到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按照服务业征收%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另外按收入额的3%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后代开了发票。李某缴税后一算账,饲养这批肉鸡,支付了工人工资20万元,水电费3万元,支付场地租金及养鸡场折旧摊销共计5万元,缴纳税款30×(%+3%)=万元。结果辛苦几个月,反倒亏损万元,还不如前两年的收入(前两年因为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未缴税)。 为鼓励“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推广,国家税务总局7月份发布了《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规定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政策在实际执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案例分析 一、从农户的角度分析 1.李某是农户还是个体工商户? 在本案例中,李某在建养殖场以前,属于农户。李某租赁土地、修建养鸡场、聘请村民帮工后,有资金、具备一定生产规模,应该属于个体工商户。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从事工商经营活动必须依法核准登记,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李某应该建账管理。 2.李某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如果李某依法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成为个体工商户———乙养殖场,继续从事上述“代养”业务。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乙养殖场应该按照服务业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如果乙养殖场自行买鸡苗、饲料、兽药等,肉鸡出笼后,销售给甲公司,那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在于,同样是养殖业务,自己饲养则免征流转税,代他人养殖则应征流转税,差别很大。 3.李某该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如上所述,李某未建账,按照收入总额的3%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万元。如果李某建账,当月亏损,不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就出现了问题,规模小而盈利,不缴税;规模大了亏损,因未建账还要缴税。 二、从公司的角度分析: 1.“公司+农户”还是“公司+个体工商户”? 在李某兴建养殖场以前,甲公司与李某签订委托养殖合同,无疑是“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在李某兴建养殖场,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后,就成了“公司+个体工商户”。 2.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将这批肉鸡销售出去,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川国税函〔2002〕24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公司+农户”这类农业生产经营共同体自产并销售农产品,如果其生产资料所有权属于公司,可按照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在“公司+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模式下,暂无相关优惠规定,应按照增值税相关法规精神计提销项税,申报并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公司将肉鸡交给农户代养可以免征流转税,同样条件下,交给“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代养则需要征收流转税,政策差别大。 3.公司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将这批肉鸡销售出去,在“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下,甲公司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公司+个体工商户”的模式下,暂无相关优惠政策。 建议 国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目的在于鼓励纳税人从事某行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要发挥优惠政策作用,税收优惠政策应该是一个全面系统的工程,不仅要考虑企业所得税的优惠,还要考虑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实现优惠政策的协调配合;不仅要考虑这个行业某个环节的优惠政策,还要考虑这个行业整个产业链的优惠政策;不仅要考虑对该行业个别组织形式(例如“农户”)的优惠,还要考虑对其他组织形式(例如“农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公司”、“合营企业”等等)的优惠。这样全方位配套的灵活的优惠政策,才能更好地鼓励纳税人,促进该行业的发展。因此,“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政策亟待完善。
